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某某, 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何某某:我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于2021年6月23日解除原告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72,460.42元;3、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47,412.47元;4、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暖气费15,495.04元;5、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398.68元;6、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本金472,460.4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7、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金40元;8、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金(以本金47,412.4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9、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迟支付暖气费的违约金13.08元;10、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迟支付暖气费的违约金(以本金15,495.0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1、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97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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