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 大庆市易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大庆市易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