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海南大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海口有度科技有限公司三亚一方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万泉河旅游开发(海南)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琼96民初93号,(2021)琼96民初128号,(2021)琼96民初35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三亚一方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口有度科技有限公司、万泉河旅游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海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一方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口有度科技有限公司、万泉河旅游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6民初93、128、357号案判决书。(2021)琼96民初93号本院判决:一、被告三亚一方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56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3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海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75元,由被告三亚一方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初128号本院判决:一,被告海口有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间原告海南大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390.1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990.17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5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9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75元,由被告海口有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初357号本院判决:一、被告万泉河旅游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8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6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428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20元,由被告万泉河旅游开发(海南)有限公司负担。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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