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受理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