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木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 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2328民初92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原告木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2328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9,287元(利息包括2017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4日按月利率8.3375‰计息,2018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30日之前以4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2.506250‰计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22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12.506250‰计息)。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继续承担自2021年11月23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506250‰计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