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黑龙江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市汇龙程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5)黑监民再字第13号,(2021)黑12执恢6号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汇龙程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监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汇龙程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黑12执恢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