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杭州长超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内容
海南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杭州长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司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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