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刘某,平原示范区分公司, 新乡市明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新乡市明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平原示范区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你与新乡市明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新乡市明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平原示范区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