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某,刘某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1083民初31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谭某、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谭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黑108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谭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借款本金43522.71元、利息14674.26元(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2020年12月22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7.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