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蔡某某,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陈店织梦林针织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73民初3407号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公告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内容
汕头市潮南区陈店织梦林针织厂:本院受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织梦林针织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73民初340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73民初3407号判决书。本案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织梦林针织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蔡某某专利号为ZL201930418375.3、名称为“文胸(991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织梦林针织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某某经济损失150000元及合理费用19800元;三、驳回原告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763元,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织梦林针织厂负担4212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蔡某某预交,其同意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织梦林针织厂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将(2020)粤73民初3407号判决书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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