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9001民初593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以及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9001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9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按年利率12.84%计算;从2020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12.84%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