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某某,韩某某, 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新疆金鑫双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265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金鑫双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韩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新疆金鑫双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2655号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等相关材料。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期内利息2333.34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14%计算的逾期利息,暂按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日计算为35019.18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十一时正(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视为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