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李某, 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某某、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李某:本院受理的刘某某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须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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