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陈某某,李某, 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李某:本院受理的刘某某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须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