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某某,石某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8101民初97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某某、石某某: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与姜某某、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黑810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姜某某、石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借款本息151138.00元及利息(本金142800.00元,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到实际履行日止,减去已经偿还的17.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