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刚,徐肖, 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中泰兴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05民初205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肖: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刚、徐肖、海南中泰兴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05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26日止,利息为52,031元,2020年4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14.58%计算,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4.58%计收复利);二、被告徐肖、被告海南中泰兴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刚持有的海南中泰兴实业有限公司300万股股权以上述债务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230.31元、申请保全费3,280元,由被告赵刚、徐肖、海南中泰兴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被告赵刚、徐肖、海南中泰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230.31元;申请保全费3,280元由被告赵刚、徐肖、海南中泰兴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本息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