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王某,大某某某, 新疆高新卓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新疆大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652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大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我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高新卓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大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某某”)、王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652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被告大某某某支付欠款4336500.34元;2、请求依法判被告大某某某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上述贷款结清之日的利息;3、本案的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6500元等由被告大某某某承担,上述合计:4348000.34元。4、请求依法判被告王某、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