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某, 三亚吉阳贤铭鑫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三亚吉阳贤铭鑫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林某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边起诉状(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7144元及逾期利息10479元(以197144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自2020年5月5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26日,应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应诉通知书、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及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吉阳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