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汉新科建材劳务有限公司,黄某某,余某,李某某,王某某,易某某,唐某某,唐某某,陈某,武,河北富奥公司, 武汉新科建业劳务有限公司 ,河北富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422民初1845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易某某、唐某某、唐某某、陈某及被执行人武汉新科建材劳务有限公司、黄某某、余某、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富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易某某、唐某某、唐某某、陈某及被执行人武汉新科建材劳务有限公司、黄某某、余某、李某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豫142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载明: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王某某、易某某、唐某某、唐某某、陈某作为河北富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执行被执行人武汉新科建业劳务有限公司、黄某某、余某、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二、被告王某某、易某某分别在抽逃出资6万元、114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武汉新科建业劳务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责任;三、被告唐某某、唐某某分别在未出资4636万元、244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武汉新科建业劳务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陈某在受让4636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武武汉新科建业劳务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河北富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易某某、唐某某、唐某某、陈某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