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刘某某, 兰州豪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兰州豪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开庭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