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吉兵么小二,胡某, 新疆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1016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胡某:我院受理原告吉兵么小二与被告胡某、新疆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吉兵么小二不服(2021)新0104民初1016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要求:1.请求依法改判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新0104民初10163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第三项,(上诉金额:323902.73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及上诉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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