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吉兵么小二,胡某, 新疆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016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某:我院受理原告吉兵么小二与被告胡某、新疆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吉兵么小二不服(2021)新0104民初1016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要求:1.请求依法改判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新0104民初10163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第三项,(上诉金额:323902.73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及上诉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