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某, 乌鲁木齐东岳旭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乌鲁木齐东岳旭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吕某诉被告乌鲁木齐东岳旭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损失863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