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 西平县江伟塑料制品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1721民初499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本院受理原告西平县江伟塑料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721民初49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8日上午09时30分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