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秦某某,何某,赵某某,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红兴隆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黑8109民初52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红兴隆支行诉被告曹某某、王某、秦某某、何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8109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红兴隆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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