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伊美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黑0717民初103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伊美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717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伊美支行贷款本金74203.40元,利息14491.23元,合计88694.63元;二、被告刘某某给付自2021年4月23日至本金还清为止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伊美支行利息;三、如被告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伊美支行对被告刘某某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伊春区红升办永兴小区4号楼1单元4层正厅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伊美支行债权数额的部分,返还给被告刘某某,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刘某某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7.00元,公告费650.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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