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 巩义市大峪沟金泉耐火材料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0181民初6176号,(2021)豫0181民初6176号之一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巩义市大峪沟金泉耐火材料厂诉你们、李某某、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豫0181民初6176号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61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副本。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是: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支付原告巩义市大峪沟金泉耐火材料厂货款2031819.2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