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庄某某, 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你、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59746元;请求判令被告一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之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请求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4659.04元(按照年利率4.15%计算,期间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劳务费结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以上合计:164405.0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1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306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