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第三人-,陈某,王某某,陈某某,陈某,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 ,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02民初39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陈某:本院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陈某、王某某、陈某某、陈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琼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得执行海南省万宁市兴隆旅游区惠康大道忆云路忆云山水温泉养生产权式酒店二期E栋502号房屋。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