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钟某某, 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琼海鹏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琼9021民初2276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钟某某、琼海鹏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琼9021民初2276号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钟某某、琼海鹏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某某、钟某某去向不明,被告琼海鹏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于非正常营业状态,且公司管理人去向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张某某、钟某某、琼海鹏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原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小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