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某某,段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625民初460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某某、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25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汲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