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梅某某, 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25民初4367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梅某某、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梅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25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