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开封市泰信商务宾馆有限公司顺河区红星酒店床上用品洗涤服务中心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0203民初115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开封市泰信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原告顺河区红星酒店床上用品洗涤服务中心诉被告开封市泰信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20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市泰信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顺河区红星酒店床上用品洗涤服务中心洗涤款5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未支付洗涤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顺河区红星酒店床上用品洗涤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开封市泰信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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