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杨某某, 青岛善苜村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善益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善益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善苜村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杨某某诉被告新疆善益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善苜村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