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哈尔滨市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某, 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某某、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哈尔滨市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某、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鉴定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鉴定之日起20日内,到本院领取鉴定意见。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0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