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18日签署的编号为16HL01170008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2.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68815.2元;3.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撤销备案手续;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利民法庭(利民大道76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