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某某,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豫0191执恢249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守春:本院受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91执恢249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履行通知书,(2021)豫0191执恢2490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到本院司法技术科选定评估、拍卖机构,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到本院司法技术科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本院将依法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