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某某,第三人-何某某, 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新疆华德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428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某某、新疆华德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某某、新疆华德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严某某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严某某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91602740元并继续支付2021年1月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2021年1月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新疆华德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严某某的上述应付款项向原告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