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伊力哈穆·喀迪尔,喀迪尔江·亚森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伊力哈穆·喀迪尔、喀迪尔江·亚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风险告知诉、开庭传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5655元;2、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本案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