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信阳蓝悦幼师培训学校,陈某某,周某, 河南省蓝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03民初5778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信阳蓝悦幼师培训学校、河南省蓝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某某、周某: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某某诉你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03民初57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信阳蓝悦幼师培训学校、河南省蓝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某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信阳蓝悦幼师培训学校、河南省蓝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某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