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 ,孟州市道口烧鸡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8知民初351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州市道口烧鸡店:本院受理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州市道口烧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8知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州市道口烧鸡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59008号、第33373951号、第28634311号、第30838395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孟州市道口烧鸡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5000元;三、驳回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孟州市道口烧鸡店负担550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限你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益。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