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霭某某, 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328民初359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霭某某:本院受理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霭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们)公告送达(2021)豫1328民初3595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偿款10211.46元及利息1924.24元(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被告霭某某并自2021年6月16日起,以10211.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