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 ,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知民初31号 |
案由 |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原告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新01知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原告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求:1、维持(2021)新01知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2021)新01知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责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1,452,000元、承担维权打假费用100,535元。(上诉涉及的不服金额为1052535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