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景文,徐东升,深圳市惠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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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东升、深圳市惠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景文诉被告徐东升、深圳市惠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1、被告徐东升按照买卖合同支付货款5000元及利息。2、被告深圳市惠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