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琪,张倩,蒋瞬婕,申航,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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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琪、张倩、申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高琪、张倩、蒋瞬婕、申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河南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