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宁侠,郭秋梅,钱永峰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郭秋梅:本院受理原告许宁侠诉被告郭秋梅、钱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东新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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