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宁侠,郭秋梅,钱永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秋梅:本院受理原告许宁侠诉被告郭秋梅、钱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东新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