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炎鞠,张健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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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李炎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1264800元,本息合计22648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