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司某,王某某, 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0423民初5440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司某: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你与王某某、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2021)豫0423民初5440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张良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