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甄某某, 大庆市龙凤区王老五水果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603民初374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大庆市龙凤区王老五水果经营部与被告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603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