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生态软件园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生态智慧新城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中印信息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云享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琼9023民初206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云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生态智慧新城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生态软件园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中印信息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琼9023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云享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78120.39元及逾期利息(以3678120.3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5743.05元及逾期利息(以345743.0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53359.12元及逾期利息(以2453359.1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四、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海南生态智慧新城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被告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七、被告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八、驳回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71元,由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260元,由被告海南云享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1976元,由被告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06元,由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13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云享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857元,由被告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57元,由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