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欣顺装饰经销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欣顺装饰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材料款20500元、利息2798.25元,合计23298.2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6时0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