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卓某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卓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卓某某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